1)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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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节攻击力

  万民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政治法律,攻击力由它给以限制。

  第二节战争

  就生命来说,国家与人是相同的,人有杀人的权利,但只能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,同样,国家可以进行战争,但那也得是在受到侵犯时的武力自保。出于正当防卫,我杀人就是无罪的,原因是生命是我的,与那个想要杀死我的人一样。同样的道理,因为和别人的任何自保相同,它的自保出于正义。

  公民有正当防卫权利不假,但只能是在生命受到威胁,而又无法等待法律援助时才可行使,否则,不可以直接进行武力攻击。国家也一样,在安全受到威胁,攻击成为唯一手段,否则就有灭亡的危险时,方可进行。

  与大社会相比,小社会更容易处于危险之中,或者说时时都有灭亡的危险,所以,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。

  对一个君主而言,如果他发动战争的理由只是为了赢得荣誉,攫取财富,获得利益,那战争带来的将是极大灾难。所以,那些在君主面前出谋划策的人一定得遵循一个准则:战争的权利来自正义,战争是不得已而为之。切不可与君主谈荣耀,刺激他们的虚荣心。一旦他们迷恋上荣耀,就会变得狂妄自大,不把别人放在眼里,从而发起不正义的战争。

  国家实力的增强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君主,然而,这却不是唯一的途径,一个以公正著称的君主一样可以治理出一个实力强大的国家。

  第三节征服的权限

  征服权来自战争权,是战争权最后达到的状态,因此,征服权必须遵循战争权出于正义这一准则。

  一个国家征服另一个国家后,可以行使的权力,要遵照四种法律:一是自然法,以保存万物物种为原则;二是自然理智法,自己不愿做或不愿承受的不要强加于他人;三是政治社会组成法,政治社会的存在要遵循大自然的规律;四是由征服的原则推导出的结论而形成的法律,把保存作为征服的目的,使用而不是摧毁。

  一旦被征服,被征服国将面临四种结果:一、征服国除了行使政治和民事治理权外,并不废除原有的法律;二、废除原有法律,以征服国的法律进行治理;三、原有社会格局被打破,并分离到其他社会中;四、全部被杀死。

  出现第一种结果,征服者显然是遵循现在的万民法,第四种则是征服者遵循罗马人的万民法的结果。很明显,第一种结果要比第四种理性得多,这也是今日的宗教、哲学和习俗相对于以前的进步,这是值得我们去赞颂的。

  然而,有一些公法学者,始终武断地认为杀人是征服者应有的权力。他们之所以坚持这样荒唐的、毫无根据的权力,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结合遵守实际的例子,只参照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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